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船籍屬本市之動力漁船均為統計對象,如有漁業執照尚未申請註銷,但實際上漁船已出售他縣(巿)或沈沒、老舊完全未能使用者,應予除外。外縣(市)外省(市)籍或外國籍漁船向農委會漁業署或縣市政府申請領有漁業執照以本縣(市)漁港為基地從事作業者,應視為該基地所屬之漁船計入。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2月31日之現有動力漁船數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 單船拖網漁業:指使用動力漁船一艘,利用二塊網板張開網口,拖引漁網採捕水產物之漁業。
(二) 雙船拖網漁業:指使用動力漁船二艘(不用網板張開網口)合力拖引一張漁網採捕水產物之漁業。
(三) 鰹鮪圍網漁業:使用單艘漁船或船團式(含主船及運搬船)為一組共同作業,以圍捕鰹魚及鮪魚之漁船,俗稱美式圍網。
(四) 鮪延繩釣漁業:指使用動力漁船將幹繩數條連結成為一條,且在幹繩上每隔相當距離結以支繩,支繩末端結釣鉤之延繩釣作為釣捕鮪、旗魚、沙魚類之漁業(俗稱大滾)。
(五) 魷魚釣漁業:使用五十噸以上動力漁船用自動魷釣機從事釣魷。
(六) 刺網漁業:指使用動力漁船將漁網橫遮水流,待魚群刺上漁網而捕獲之漁業,有固定及隨流漂動兩種(俗稱定刺網為綾子,流刺網為掃綾)。
(七) 鯖圍網漁業:通常以四、五艘以上漁船編成一組,用巨型帶狀網包圍魚群之作業,俗稱日式圍網。
(八) 巾著網漁業:指使用動力漁船二艘(台灣均為二艘式)以上在近海合力使用長方形漁網包圍魚群之漁業。
(九) 鯛及雜魚延繩釣漁業:指使用動力漁船主要為釣捕近海之鯛及雜魚類之延繩釣漁業。
(十) 一支釣漁業:指使用動力漁船用一根或數根釣線上結縛釣鉤在釣線從事釣捕水產生物之漁業。
(十一)曳繩釣漁業:指使用動力漁船於船尾拖引釣繩(釣繩末端結縛釣鉤)曳行海中釣捕魚類之漁業。
(十二)鏢旗魚漁業:指使用動力漁船用鏢鎗(鏢頭附有鏢叉)鏢捕魚類之漁業。
(十三)追逐網漁業:指使用動力漁船二艘以上,由漁夫入水驅逐或趕魚群使其進入網內而捕獲之漁業。
(十四)火誘網(焚寄網)漁業:指使用動力漁船一艘或二艘以上,以燈船、網船兼用或分成燈船及網船兩種,在夜間利用燈光誘集魚群共同作業,供網船捕獲之漁業
(十五)漁獲物運搬:從事漁獲物之運搬。
(十六)漁業加工:從事水產品加工。
(十七)定置漁業作業:從事協助定置漁業權漁撈作業。
(十八)養殖漁業作業:從事區劃漁業權或專用漁業權內養殖漁業所需作業。
(十九)雜漁業(鏢旗魚漁業除外):不屬於網漁具或釣漁具類之漁業,此類漁具漁業種類繁多,規模較小,多半是靠人力,有原始及傳統之風味。
(二十)公務用:執行公務用,包括漁業試驗、訓練及巡護等。
(二十一)其他:指不屬於上列各種方式採捕水產生物之漁業。
船質別
1.木殼:以木質為材料建造者。
2.鋼殼:以鋼板為材料建造者。
3.塑鋼殼:以玻璃纖維(FRP)為材料建造者。
*統計單位:艘數:艘;噸數:噸;馬力數:馬力
*統計分類:
按漁業別(分單船拖網漁業、雙船拖網漁業、鰹鮪圍網漁業、鮪延繩釣漁業、魷魚釣漁業、剌網漁業、鯖圍網漁業、巾著網漁業、鯛及雜魚延繩釣漁業、一支釣漁業、曳繩釣漁業、鏢旗魚漁業、追逐網漁業、火誘網(焚寄網)、漁業漁獲物運搬、漁業加工、定置漁業作業、養殖漁業作業、雜漁業(鏢旗魚漁業除外)、公務用及其他等二十一類)分別列計其艘數、噸數及馬力。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內。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1月25日前以公務統計報表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份,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市區漁會依據該區轄內動力漁船登記資料填記表格,經本市政府漁業主管單位彙編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