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市衛生機關對所抽驗之食品,按食品種類及檢驗項目彙整統計分析。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底止,所檢驗報告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以檢驗項目為件數:指每件檢體實際檢驗內容之項目數。
(二)以送驗檢體為件數:指實際送驗檢體之件數。
(三)總計欄中以檢驗項目為件數之合計數必須與各檢驗件數之和一致。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按食品種類分類:如乳品及其加工品、肉品及其加工品等。
(二)橫列科目按檢驗項目分類:如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等。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實驗室資訊管理系統(LIMS)產出予以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