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縣市領有執照之藥局、藥商及醫療器材商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靜態資料以每年底之事實為準,動態資料以每年1月1日至年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現有停業家數:指依法辦理停業登記之藥局、藥商及醫療器材商家數。
(二)查獲違規家數:
1.無照醫療器材商家數:查獲未領有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經營醫療器材商業務者。
2.超越營業範圍家數:藥商及醫療器材商營業範圍超越原申請核准許可執照所列營業項目而言。
*統計單位:家。
*統計分類:
(一)橫項目按鄉鎮市區別分。
(二)縱項目按現有停業家數及查獲違規家數分。
1.現有停業家數:按藥局、藥商及醫療器材商分。
2.查獲違規家數:按無照醫療器材商家數及超越營業範圍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同步發送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局登記及查報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