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對本市所轄化粧品業者抽查、抽樣檢驗之化粧品及查獲違法化粧品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半年報以每年1月1日至6月底及每年7月1日至當年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不在此限。
(二)抽查件數:包括檢查、送驗之品項數。
(三)查獲違法化粧品:係指經抽查、檢驗不合格者或各級衛生主管機關確(認)定應予處分者。查獲一化粧品其違法情形涉及兩種以上時,應擇主要一種填列,且以查獲地點之衛生局填報之。
1.含危害健康成分者:係指含有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者。
2.成分含量不符限量標準者:係指使用成分不符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公告之限量標準者。
3.標示不符:係指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有關產品標示規定者。
4.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原核准事項者:係指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有關許可證或查驗登記變更規定者。
5.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係指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未領有許可證者。
6.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1)未完成工廠登記或製造未核准之產品劑型者。
(2)國產特定用途化粧品未領有許可證而製造者。
7.來源不明化粧品:
(1)無法提出來源證明者。
(2)提出之來源經查證不實者。
(3)標籤、仿單未刊載製造或輸入廠商名稱、地址者且無產品登錄資料可資查證者。
8.不符產品登錄規定者: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有關產品登錄規定者。
9.其他違法:指違法化粧品產品不屬於上述情形之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受處罰案件者。
(四)處理情形:以執行行政處分及移送法辦之衛生局填報之。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分類。
(一)橫項目依特定用途化粧品及一般化粧品分類。
(二)縱項目依抽查件數、查獲違法化粧品及處理情形分類。
1.查獲違法化粧品:包括含危害健康成分者、成分含量不符限量標準者、標示不符者、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原核准事項者、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不符產品登錄規定者、來源不明化粧品及其他違法。
2.處理情形:包括移送法辦、行政處分及移送製造或輸入業者所在地衛生機關處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同步發送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局查報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