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據戶籍法規定具有戶籍登記之現住人口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年齡:係指一個人自出生之日起至統計標準日止之年數而言,並按實足年齡計算。
*統計單位:人。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六個月又十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7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公布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