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區公所正式職員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民選首長:依「地方制度法」第55條至第57條、第83條之2規定,由各該轄區人民依法選舉之地方政府首長。
(二)政務人員:依「地方制度法」第55條至第56條規定,職務列等為比照簡任之副首長、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1.縱項目依考試及格種類及依其他法令進用分類,考試及格種類又細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升等考試及其他。
2.橫項目依民選首長、政務人員、簡任(派)、薦任(派)、委任(派)、聘任、醫事人員、教師、雇員、警監、警正、警佐分類並細分男、女性。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六個月又十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7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區公所人事室彙整。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