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區之調解委員會組織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年齡計算方式:以足歲計算。
(二)年資係指在調解委員會任職之年資,以足年計列,但中途離職者,應將該段年資扣除。
(三)商業:指批發及零售業。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調解委員會組織人數按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行業、服務公職、委員年資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一個月又十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2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公所民政災防課辦理調解業務概況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