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據本區調解條例之執行案件經辦理結案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成立:指當年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之件數。
(二)不成立:指1次或多次調解未達成協議不再調解之當年結案之件數。
(三)委員集體開會調解、委員獨任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係指責任區1人為主體進行之調解,惟依法須有女性委員或主席參與者,仍以委員獨任調解計算之;責任區3人以上為主體之調解案件為委員集體開會調解案件。
(四)協同調解:指調解件數中,有相關單位人士參與協同調解者。
(五)本表調解方式合計欄應與「30293-03-01-3新北市○○區辦理調解業務概況」之結案件數總計相符。
*統計單位:件、%。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一個月又十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2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公所民政災防課辦理調解方式概況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