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區範圍內,依法設置及管理之公立公墓,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資料以當年1月至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當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公墓:係指公立供公眾營葬屍體、埋藏骨灰或供樹葬之設施(含已禁葬公墓)。
(二)經規劃:已完成墓基、對外通道、公共衛生設備、排水系統、墓道標誌、停車場及其他必要之設施者。
(三)未經規劃:指未具備前(二)項之各種公共設施。
(四)開放中:係指設施營運中,受理民眾申請埋葬或骨灰(骸)存放。
(五)已停用:係指設施已禁葬或不再提供骨灰(骸)存放服務。
(六)年底可使用墓基總數:指當年底公墓內可供埋葬之總墓基座數。
(七)本年墓基使用數:指公墓內本年實際埋葬使用之墓基座數。
(八)年底尚未使用墓基數:指當年底公墓內可供埋葬使用之墓基座數。
(九)年底土地面積=年底已使用面積+年底未使用面積。
(十)年底可使用墓基總數=年底已使用墓基數+年底尚未使用墓基數。
(十一)本年埋葬數≧本年墓基使用數。
(十二)本年遷出數:指撿骨或遷至其他骨灰(骸)存放設施安厝。
*統計單位:處、平方公尺、座、具、個。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經規劃並啟用者及未經規劃者之主要項目之使用情形分。
2.橫項目依設施名稱(里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四個月又十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5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公所民政災防課公墓設施概況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