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區範圍內,依法設置及管理之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資料以當年1月至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當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骨灰(骸)存放設施:指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納骨牆或其他形式之存放設施,但不包括未依法設置供家族使用之靈骨堂、無主墳墓之萬善堂、宗教建築物附設之靈骨堂。
(二)年底處數
1.開放中:係指設施營運中,受理民眾申請骨灰(骸)存放。
2.已停用:係指設施不再提供骨灰(骸)存放服務。
(三)年底最大容量:當年底可供放存之最高飽和量;年底最大容量=年底已使用量(包含本年納入數量)+年底尚未使用量。
(四)本年遷出數量:指骨灰(骸)遷出之數量(含毀損)。
*統計單位:處、位。
*統計分類:
1.縱項目依年底處數、年底最大容量、年底已使用量、年底尚未使用量、本年納入數量及本年遷出數量分。
2.橫項目依設施名稱(里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四個月又十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5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公所民政災防課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概況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