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59條、第62條、第68條,針對結束家外安置或收容的個案所提供的追蹤輔導服務,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本期資料上半年以1至6月、下半年以7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本期追蹤輔導人數(總計)=本期新增追蹤輔導人數+前期未結案追蹤輔導人數。
(二)59條:指依兒少法第5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1年。
(三)62條:指依兒少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至少1年。
(四)68條:指依兒少法第6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1年。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依兒少法第「59條」、「62條」及「68條」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1、7月30日前發佈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登記之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執行情形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