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依社會救助法中各項社會福利及救濟工作之申請及發放對象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依據社會救助法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辦理者。
(二)低收入戶喪葬費用:低收入戶係指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發給金額中為喪葬補助為統計對象。
(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凡本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且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3條之規定申領生活補助者。
(四)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獲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
(五)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且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申請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者(不含醫療輔具)。
(六)急難救助:依社會救助法中有關第4章急難救助,因生活突然發生困難或身體遭受嚴重傷病及其他意外變故給予緊急救助者。
*統計單位:人次、元。
*統計分類:
1.縱項目依各補助類別分並細分申請人次、發放人次、金額、現金、實物與衣服分。
2.橫項目依季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8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辦理各項社會福利及救濟工作登記資料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