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所發生重大之地震、颱風、水患…等(火災除外)災害損失情形均為統計對象。「重大災害」係指災害狀況已達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有人員傷亡時,
或僅設緊急應變小組時。
*統計標準時間:
以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 收容所:指有辦理人員收容之收容所。
(二) 實際收容人數:係指該次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各區實際開設之收容場所累計收容人數。
*統計單位:所、人。
*統計分類:
1.縱項依實際收容人數及備註分。
2.橫項依收容所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臨時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公所社會課當次災害收容情形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