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係指社會救助法第16條,對經新北市政府申請中及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所提供之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資料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二)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指地方政府發給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經診斷或評估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之補助。
(三)托兒補助:指地方政府發給低收入戶將幼兒送托參與公辦、準公共化托育、合格之居家托育人員費用補助。
(四)教育補助:指地方政府發給低收入戶就學教育相關費用(除交通費外)之補助。
(五)租金補助:指地方政府發給低收入戶無自有房屋者之租屋補助。
(六)房屋修繕補助:指地方政府發給低收入戶房屋修繕之補助。
(七)喪葬補助:指地方政府發給低收入戶殮葬事宜喪葬補助。
(八)生育補助:指地方政府發給低收入戶產婦生育之補貼。
(九)就學交通補助:指地方政府發給低收入戶就學交通費之補助。
(十)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依各縣市推動項目補助標準,房屋修繕補助係以每戶每季之方式計算;其他必要救助及服務請註明項目名稱或予必要之說明。
*統計單位:元、人次、人、戶、戶次。
*統計分類:
依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托兒補助」、「教育補助」、「租金補助」、「房屋修繕補助」、「喪葬補助」、「生育補助」、「就學交通補助」及「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公所低收入戶之實際申請狀況及各公所實施照顧低收入戶工作之情況,經審核登記,於每季結束,復加本府之實施照顧狀況加以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