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對經新北市政府申請中及核定有案之中低收入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1至6月、第3季以1至9月、第4季以1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中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二)原住民:依原住民身分法,具原住民身分者即予以統計,而不論其是否隸屬於原住民戶。
(三)參加自立脫貧方案人數:指中低收入戶民眾當年度參與政府社政單位辦理之各項自立脫貧方案、計畫或措施。
(四)社政轉介勞政就業媒合服務:指政府社政單位對於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透過社勞政聯合就業服務模式,轉介勞政單位提供就業媒合服務。
(五)社政轉介勞政職業訓練:指政府社政單位對於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透過社勞政聯合就業服務模式,轉介勞政單位提供職業訓練服務。
(六)以工代賑:指政府對於有工作能力卻欠缺工作技能之低收入者,提供臨時性之工作機會。
(七)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人數(T):指當年度1月1日起至該季底,參加以工代賑人數(A)、社政轉介勞政就業媒合服務人數(B)、社政轉介勞政職業訓練人數(C)之總和。
(八)輔導成功率(%):參加以工代賑人數(A)、已就業人數(D)、參加職業訓練人數(E)之總和÷累計至當季底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人數(T)*100。
(九)本年累計至當季底免計入家庭總收入之受益人數:
1.參加就業增加收入及存款: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辦理免計入家庭總收入之受益中低收入戶人數,指當年度仍受免計家庭總收入之受益人數(例如個案於110年符合免計家庭總收入之資格,且評估免計年限達3年,則請於110年、111年及112年等3年將該個案於免計年限內列入受益人數之計算)。
2.參加自立脫貧方案增加收入及存款:指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第2項規定,辦理免計入家庭總收入之受益中低收入戶人數(受益人數計算同上述說明)。
*統計單位:人次、人、%。
*統計分類:
分類標準:本期依「以工代賑」及「社政轉介勞政」分,本年累計至當季底依「參加自立脫貧方案人數」、「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人數」、「參加以工代賑人數」及「社政轉介勞政人數」分,勞政回報情形依「本年累計至當季底已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人數」及「輔導成功率」分,本年累計至當季底免計入家庭總收入之受益人數依「參加就業增加收入及存款」及「參加自立脫貧方案增加收入及存款」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53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公所低收入戶之實際申請狀況及各公所實施照顧低收入戶工作之情況,經審核登記,於每季結束,復加本府之實施照顧狀況加以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