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依社會救助法中有關第4章急難救助,因生活突然發生困難或身體遭受嚴重傷病及其他意外變故給與緊急救助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死亡無力殮葬者:係指社會救助法第21條第1款,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係指社會救助法第21條第2款,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且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係指社會救助法第21條第3款,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者:係指社會救助法第21條第4款,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遭遇重大變故者:係指社會救助法第21條第5款,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
(六)川資突然發生困難者:係指社會救助法第22條,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七)無遺屬與遺產葬埋者:係指社會救助法第24條,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葬埋。
*統計單位:人次、元。
*統計分類:
橫項依「救助人次」及「救助金額」分;縱項依「民眾及其急難救助類別」、「榮民」及「民眾、榮民具原住民身分救助人次」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辦理急難救助登記資料及各公所、榮民服務處所報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