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各公、私立育幼院(所)收容之院童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年齡按未滿二足歲,二足歲以上未滿三足歲,三足歲以上未滿四足歲,四足歲以上未滿五足歲,五足歲以上未滿六足歲,六足歲以上未滿七足歲,七足歲以上未滿八足歲,八歲以上未滿九足歲,九足歲以上未滿十足歲,十足歲以上未滿十一足歲,十一足歲以上未滿十二足歲,十二足歲以上未滿十三足歲,十三足歲以上未滿十四足歲,十四足歲以上未滿十五足歲,十五足歲以上未滿十六足歲,十六足歲以上未滿十七足歲,十七足歲以上未滿十八足歲以及十八足歲上,再依性別分類。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一) 縱行項目:按年齡別分類。
(二) 橫列項目:按區域別及機關別填列各育幼院(所)名稱。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市各公、私立育幼院報送資料,由本局兒童少年福利科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