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婦女為服務對象所辦之福利服務項目,含自辦、委辦或補助公民營機構辦理,均為統計對象,惟新住民及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相關統計,請填列「10730-06-10-2家庭福利服務」公務統計報表,本表無須再重複填報。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資料上半年以1至6月、下半年以7至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6月底、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婦女福利服務內容:若為私部門之服務內容,係指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服務,方能納入統計。另統計優先以課程目的及對象歸類,若仍無法區別時,再以課程主要內容所占比重最大者歸類。
1.婦女福利及婦女權益活動:指辦理各項婦女福利或婦女權益訓練、宣導等活動。
2.婦女團體組織能力培訓:指辦理提升婦女團體組織能力的相關培訓等方案。
3.婦女團體領導人培訓:指辦理婦女團體領導人為對象的培訓等方案。
4.性別意識培力活動:指辦理性別意識培力之講座、研習及訓練等方案。
5.性別師資培訓課程:指辦理以性別師資為對象的培訓課程。
6.婦女相關議題之溝通平台或公共論壇:指辦理以婦女相關議題為主題的溝通平台或論壇。
7.其他:凡提供之婦女福利服務不屬前所列者。
*統計單位:個、人、人次、次。
*統計分類:
橫項依「機構別」及「部門別」分;縱項依「婦女福利服務中心」及「婦女福利服務內容」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社會局辦理婦女福利服務登記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