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據老人福利法及相關法規或計畫所辦理之教育宣導及人才培訓,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本期)資料上半年以1至6月、下半年以7至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期底)資料以6月底、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教育宣導
1.宣導老人福利服務業務:如辦理各項教育活動、研習(討)會、觀摩會等計畫活動。
2.其他媒體宣導活動:如辦理文宣、廣播、電視及電子媒體宣導等。
(二)人才培訓
1.人才培訓志願服務人員限參加衛生福利部祥和計畫者。
2.專業人員培訓:指目前已從事社會福利服務工作者(含各級政府、公所及民間團體…等之相關承辦人員、督導員、社工人員…),參加老人福利服務相關專業人員培訓課程。
*統計單位:人、次。
*統計分類:
橫項依「辦理次數」及「參加人數」分;縱項依「教育宣導」及「人才培訓」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老人福利服務登記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