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2/10/01


資料種類:社會福利服務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身心障礙者之年齡分配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 5635
*傳真:
*電子信箱:AM2032@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一)凡新北市政府 民眾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請填(報表一) ,單位以人數計算。
(二)凡新北市政府 民眾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請填(報表二) ,單位以人數計算。
(三)凡新北市政府 民眾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請填(報表三) ,單位以人及人次計算。
(四)凡新北市政府 民眾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請填(報表四) ,單位以人數計算。
*統計標準時間:
以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身心障礙者人數:
1.(報表一):係指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之人數。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新制):領有證明民眾之資料,以證明上註記之ICD診斷編碼對應回舊制障礙類別,以舊制類別呈現。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舊制):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報表二):係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人數;各類別均統計僅該單一類別之人數;跨類別人數填列於「跨兩類別以上者」一欄。
3.(報表三):係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本表身心障礙者,依其鑑定之障礙類別分別歸類,故總計為重複之人次。
4.(報表四):係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人數;各類別均統計僅該單一類別之人數;跨類別人數填列於「跨兩類別以上者」一欄。
(二)身心障礙年齡分組 :年齡按實足年齡計列。
(三)障礙類別:係指依「身心障礙類別」所核列之障礙類別。
(四)障礙等級別:係指依「身心障礙等級」所核列之障礙等級。
(五)跨兩類別以上者:係指身心障礙證明障礙類別欄記載兩類別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六)「舊制轉換新制暫無法歸類者」係指因罕見疾病、其他特殊疾病致障礙特性暫無法歸類於新制法定1~8類者。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橫項依「新舊制別及年齡別」(「年齡別」)及「障礙等級別」分;縱項依「障礙類別」及「性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所登記身心障礙者之年齡分配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