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其障礙類別為多重障礙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多重障礙者人數: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其障礙類別為多重障礙者之人數;多重障礙者係指具有二類或二類以上障礙者,依其鑑定之障礙類別分別歸類,故總計為重複之人次。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新制):領有證明民眾之資料,以證明上註記之ICD診斷編碼對應回舊制障礙類別,以舊制類別呈現。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舊制):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障礙等級別:係指依「身心障礙等級」所核列之障礙等級。
(三)障礙類別:係指依「身心障礙類別」所核列之障礙類別。
(四)尚無詳細類別之多障者:係指身心障礙者鑑定表未記載細項類別之多重障礙者。
*統計單位:人次、人。
*統計分類:
橫項依「新舊制別及鄉鎮市區別」及「障礙等級別」分;縱項依「障礙類別(複選)」及「性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依據本府登記之多重障礙者人數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