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之扶助措施,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資料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設籍別:本國籍係指檢具戶口名簿提出申請者,依其戶籍登記區分為「一般民眾(非原住民)」與「原住民」;而大陸籍(含港澳)與外國籍係指專簽之案件。
(二)緊急生活扶助: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協助渡過生活危機,由政府主管機關提供之現金扶助,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扶助者條件依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1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人數以當季同1人僅計1人,人次係以當季總核發之月人次(以補助1個月計算1人次)。
(三)傷病醫療補助: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提供傷病醫療補助,其補助對象含家長(申請人)及其子女或孫子女;人數以當季同1人僅計1人,人次以當季實際補助次數計算。
(四)法律訴訟補助: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提供法律訴訟補助;人數以當季同1人僅計1人,人次以當季實際補助次數計算。
(五)子女生活津貼: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提供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1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1次;人數以當季同1人僅計1人,人次係以當季總核發之月人次計算;設籍別依家長(申請人)之設籍別統計。
(六)兒童托育津貼: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提供未滿6歲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1500元;人數以當季同1人僅計1人,人次係以當季總核發之月人次計算;設籍別依家長(申請人)之設籍別統計。
*統計單位:人、人次、人次(月)、元。
*統計分類:
橫項依「性別/設籍別(以設籍地方區分為本國籍、大陸籍(含港澳)、外國籍等項,每人(次)僅能選1類)」分;縱項依「緊急生活扶助」、「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及各公所所報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