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本年辦理之扶助或認定身分符合之特殊境遇家庭及其扶養子女,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1至6月、第3季以1至9月、第4季以1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特殊境遇家庭:指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二)特殊境遇家庭戶數:依當年至當季底止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扶助或認定身分符合之特殊境遇家庭戶數計算之,例如:當年累計至當季底同1戶領有2項以上補助(含:緊急生活扶助、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子女教育補助等),僅計1戶。
(三)家長(申請人)年齡:家長係指符合資格之申請人,依核定補助或認定時計算年齡,係以實足年齡計算。
(四)家長(申請人)婚姻狀況:家長係指符合資格之申請人,依戶籍登記規定分未婚、有偶、離婚、喪偶,僅能選擇1種狀況填列之。
(五)家長(申請人)設籍狀況:家長係指符合資格之申請人,依設籍狀況分一般、原住民、大陸籍(含港澳)、外國籍,僅能選擇1種狀況計算之。例如:已取得身分證之外籍配偶,依設籍狀況列計;大陸籍與外國籍係指專簽案件。
(六)家長(申請人)工作狀況:家長係指符合資格之申請人,依設籍狀況分有工作、無工作、臨時性工作,僅能選擇1種狀況計算之。
(七)扶養子女人數:依特殊境遇家庭之家長(申請人)實際扶養未婚子女人數計算之(不限年齡),例如:特殊境遇家庭之家長實際扶養3名子女(分別為20、15、8歲),以3人計算之。
(八)扶養子女性別:依特殊境遇家庭之家長(申請人)實際扶養未婚子女性別計算之,例如:特殊境遇家庭之家長實際扶養3名子女(分別為女、男、女),以子女2名女性、1名男性計算之。
(九)扶養孫子女人數:依特殊境遇家庭之家長(申請人)實際扶養未婚孫子女人數計算之(不限年齡),例如:特殊境遇家庭之家長實際扶養3名孫子女(分別為20、15、8歲),以3人計算之。
(十)扶養孫子女性別:依特殊境遇家庭之家長(申請人)實際扶養未婚孫子女性別計算之,例如:特殊境遇家庭之家長實際扶養3名孫子女(分別為女、男、女),以孫子女2名女性、1名男性計算之。
*統計單位:戶、人。
*統計分類:
橫項依「家長(申請人)性別」分;縱項依「特殊境遇家庭戶數」、「家長(申請人)年齡」、「家長(申請人)婚姻狀況」、「家長(申請人)設籍狀況」、「家長(申請人)工作狀況」、「扶養子女人數」及「扶養孫子女人數」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及各公所所報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