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新住民家庭福利服務單位:凡新北市政府自行辦理、公設民營、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新住民家庭福利服務單位,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資料上半年以1至6月、下半年以7至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6月底、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新住民家庭福利服務期底單位數:指社會局(處)設置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辦理方式包括公設公營、委託或補助。
(二)新住民家庭福利服務
1.電話訪問:指專業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志工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電子通訊方式聯繫服務。
2.家庭訪視:指專業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志工至案家實地進行訪視。
3.個案管理輔導:指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提供以社會工作個案管理方法所提供服務。
4.新住民個人支持性服務:指協助新住民個人之生活適應與自我成長等服務方案。
5.新住民家庭支持性服務:指提供新住民家庭支持性與補充性服務,維持外籍配偶家庭功能之正常運作等服務方案。
6.新住民社會支持服務::加強社會與社區對新住民及其家庭之服務與接納,並協助新住民及其家庭建立社會支持網絡與社會參與等服務。
7.新住民資訊支持服務:建置諮詢服務與團隊,提供新住民及其家庭資訊溝通管道,加強其掌握與運用資源之能力與機會。
8.新住民經濟支持服務:針對經濟困難之新住民及其家庭提供必要之協助與支持。
9.其他:指前所列各項以外之新住民家庭相關服務。
10.辦理場次:指活動次數,例如辦理1場新住民個人支持性服務,計算1場次。
11.參加人次:計算方式為「場(班)次×本期參加人數」。
*統計單位:個、人次、次。
*統計分類:
橫項依「單位名稱」及「部門別」分;縱項依「新住民家庭福利服務」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自行辦理、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所報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