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執行之業務項目(含二線輔導、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性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二)被害人保護扶助人次:指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及委託民間團體提供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扶助服務之人次。
1.諮詢協談:運用個案工作方法(含電訪、會談、訪視),提供被害人情緒支持、問題諮詢和澄清、評估與處置及社會技巧訓練等。
2.庇護安置:為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所提供之住所收容服務(一進一出以1人次計算)。
3.陪同報案、偵詢(訊):於被害人接受警察詢問或檢察官訊問時之陪同服務。
4.陪同出庭:於被害人出席檢察官召開之偵查庭及法官召開之法庭審理時之陪同服務。
5.驗傷診療:轉介或陪同被害人至醫療院所驗傷、診療及採證等之服務。
6.法律扶助:轉介律師或專業法律諮詢人員提供被害人法律諮詢及訴訟等之服務。
7.經濟扶助:指提供案家緊急生活扶助、生活扶助、急難救助、租金補助、醫療補助、律師費用補助、訴訟費用補助、民間慈善團體資助、其他補助,但不包括庇護安置補助、心理復健補助,同一扶助類別多次申請核撥者以1服務人次計算。
8.心理諮商與輔導:轉介或提供被害人個別、團體或家族專業心理諮商及輔導服務,以協助被害人渡過心靈危機並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之服務。
9.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或轉介被害人相關就業資源、職業輔導及職業訓練等之服務。
10.就學或轉學服務:提供被害人就學或轉學服務。
11.通譯服務:提供本國籍原住民及非本國籍被害人相關語言翻譯服務。
12.轉介戒毒中心:提供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有關戒毒中心之資源轉介服務。
13.其他扶助:前揭各項以外之被害人保護扶助服務。
(三)本國籍、外國籍:係依目前有無取得我國國籍區分。
*統計單位:人次。
*統計分類:
橫項依「被害人年齡」、「國籍身分」及「性別」分;縱項依「被害人保護扶助項目」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含二線輔導、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辦理之各項性侵害服務業務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