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社會工作師法第9條規定申請執業執照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人數:以截至本年6月底或12月底已申請登記有案之人數計算,因死亡、停業、歇業或變更行政區域等案件應予扣除不計列。
(二)所數:以申請登記有案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所數計算。
*統計單位:人、所。
*統計分類:
橫項依「領有社工師執照人數」及「事務所開業人數」分;縱項依「按年齡分」、「事務所開業所數」及「具原住民身分」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同步發送單位:無。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領有社會工作師執照人數、事務所開業人數及所數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業務單位、會計室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