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新北市地區境內有構成違反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犯罪行為者(不包括外國駐華使節人員及其眷屬或其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嫌疑犯人數係指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總人數。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一)依據「中華民國刑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分類為準,無法歸入表列案類時,一律列入「其他」欄。
(二)教育程度別分為不識字、自修、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研究所、其他(含不詳)等項。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12天
*資料變革:
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施行,未滿12歲兒童全面去刑罰化,故警察機關受(處理)刑事案件嫌疑犯人數,自109年6月19日起未滿12歲兒童不列入統計。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所屬各分局及各專業警察單位,於刑案紀錄系統線上作業建檔,傳輸刑事警察局分類整理審核,按月產生資料,於每年年終修正該年各月資料,由本局刑事警察大隊按期編報本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