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受(處)理網路報案所發生人、事、地、時之記錄,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1月1日至12月31日底所發生之事實據以紀錄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 本表所列項目:以各轄區內與案類別併列分析。
(二) 刑案類別:以刑事處理案件或刑法規定分類。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一) 按本局所屬各分局名稱順序排列區分。
(二) 參照刑警大隊處理一般刑案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12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布>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勤務指揮中心,按每日受(處)理網路報案件次,納入電腦記錄,於每年終了後根據記錄資料,交由資訊室按年依此表式列印受理總件次,以轄區與案類別相關資料處理,送由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審核無誤後按期編報本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