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市查處之失聯移工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底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失聯移工係指移工入境後,未按申請居、停留之地址居住,經通報協尋者。
*統計單位:人。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12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訊息公告>警政統計>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外事科依據各分局外事警察人員辦理查處失聯移工之記錄資料,於每年終了後彙整。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