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設置於本市境內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般空氣品質自動測站監測結果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一般自動測站:設置於人口密集、可能發生高污染地區或能反映較大區域空氣品質分布狀況
之地區,以自動監測設施量測空氣污染物濃度之監測站。
(二)各污染物濃度均以「有效小時值」為計算基礎。
(三)有效值判定方式:
1. 有效小時值:一小時內儀器監測45分鐘以上,其各筆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2. 8小時平均值:一天中連續8小時平均,每日共有17筆,不跨日計算。計算時,監測時數不
足5小時視為無效。
3. 日測值:監測站之每日有效測定時數需大於等於16小時,該日平均值始為有效日測值。
4. 月測值:監測站之每月有效測定日數需大於等於20天,該月平均值始為有效月測值。
5. 年測值:監測站之一年有效測定時數需大於等於6000小時,該年平均值始為有效年測值。
(四)非甲烷碳氫化合物之單位為 ppmC,係以甲烷為濃度計算基礎。
*統計單位:日、時、ppb、%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按污染物別分 (二)橫列項目按監測站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0天
*資料變革:
111年依據主統地推字第1111400350號函配合修訂報表。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網統計空品監測站所測定之污染物濃度資料編製,懸浮微粒、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非甲烷碳氫化合物及臭氧。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