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持有有效許可證或同意設置文件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清除機構:
1.甲級: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
2.乙級: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
3.丙級:從事每月總計九百公噸以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
(二)處理機構:
1.甲級:從事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
2.乙級: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
(三)同意設置家數指設置廢棄物處理場(廠)前,取得同意設置文件,但尚未取得許可證之機
構數。
*統計單位:家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按機構別、經營項目別分
(二)橫列科目按級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9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同步發送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室、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有效許可證或同意設置文件之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