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市行政轄區所列管之各部門(能源部門、工業製程部門、農業部門、林業部門、廢棄物部門)碳排放源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靜態資料以每年底之事實為準;動態資料以每年一月至年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溫室氣體盤查排放量=能源部門排放量+工業製程排放量+農業部門排放量+林業部門排放
量+廢棄物部門排放量。
(二)人均溫室氣體排放量=新北市溫室氣體盤查排放量/新北市總人口數,新北市總人口數係指當
年底新北市戶籍登記總人口總數。
(三)各部門排放量=Σ(各部門活動強度×排放係數×各種溫室氣體GWP) 。
1.各部門活動強度係指產品產量或原(物)料、燃料、能源使用量或購買量等。
2.排放係數係指將每單位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或其他經各部門主管機關認定
之操作量所排放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3.GWP係指全球暖化潛勢(Global warming potential,簡稱GWP),亦作全球升溫潛能
值,是衡量溫室氣體對全球暖化的影響。
*統計單位:人、公噸、萬公噸。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5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期間終了後15個月又10日內。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依據每年溫室氣體盤查相關計畫報告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