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底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承租別:指營造保安林、租地造林、竹林保育或營造竹林。
(二)採伐原因:指更新、間伐、除伐、病蟲害、風倒、火燒、枯損、障礙或其他。
*統計單位:數量-(林立)立方公尺、(竹)支;面積-公頃。
*統計分類:
凡在劃定之保安林地或保留地區範圍內天然生長之林木,為天然保安林,以人工營造之保安林,在放租林地或直營造林地,均為營造保安林。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份,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市農業局依據所查報資料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