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市境內各公私營魚貝苗繁殖場所及沿海採捕魚貝苗業者、魚貝苗商等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魚貝苗生產量:指在本市境內繁殖產生之魚貝苗數量(包括人工繁殖以及各地沿岸海灘撈獲之魚貝苗)。
*統計單位:尾、隻、公斤、粒、元、公頃
*統計分類:
以臺閩地區所產魚貝苗為準,分為魚苗(包括石斑魚苗、虱目魚苗、鯔苗、鱸魚苗、鰻魚苗、吳郭魚苗、麥奇鈎吻鱒苗、香魚苗、鯉魚苗、鯽魚苗、草魚苗、白鰱苗、鯁魚苗、鱧魚苗、其他鯛苗、淡水鯰苗、泥鰍苗、臭都魚苗、花身鯻苗、銀紋笛鯛苗、鱗鯔魚苗、其他魚苗)、蝦苗(日本對蝦苗、草蝦苗、刀額新對蝦苗、多毛對蝦苗、其他蝦苗、白蝦苗)、鱉蟳蟹苗(包括蟳蟹苗及鱉苗)、貝介苗(包括文蛤苗、蜊苗、蜆苗、其他貝介苗、九孔苗)等4大類,並按地區別加以統計。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季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份,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區漁會、區公所或魚苗行所報資料,送本市農業局審核複查後予以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