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居民實際從事各種漁業之從業人員,不論其為專、兼業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遠洋漁業:使用漁船在我國經濟海域外從事漁撈作業者。
(二)近海漁業:使用漁船在我國經濟海域(12海浬-200海浬)內從事漁撈作業者。
(三)沿岸漁業: 使用船筏或不使用船筏在我國領海(12浬)內從事漁撈作業者。
(四)海面養殖業:在高潮線外從事水產動植物之養育或蓄養作業者。
(五)內陸漁撈業:在內水從事水產動植物之採捕為業者。
(六)內陸養殖業:在高潮線內從事水產動植物之養育或蓄養作業者。
(七)專業:指從事水產業之收入,估其全年總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八)兼業:指從事水產業之收入,估其全年總收入未達百分之五十者。
(九)船員:指乘坐動力漁船,舢舨或漁筏出海作業之工作人員,包括船長、漁撈人員、輪機人員、報務員、廚師等。
(十)在河川、湖沼、水庫作業,而未領有船員證或船舶隊員證者,則列入內陸漁撈業。
(十一)岸上人員:指未直接從事漁撈、養殖或製造之工作,而掌管該經營單位之企劃、營運、報關、採購、銷售、會計、出納、經營者等人員。
(十二)其他:於沿岸漁業中從事岸際及潮間帶採捕漁業,未搭乘船筏但直接從事漁業作業之從業人員。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以區及區漁會別按漁業種類分為遠洋漁業、近海漁業、沿岸漁業、海面養殖業、內陸漁撈業及內陸養殖業。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份,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市農業局根據區漁會及區公所所報資料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