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調查以本市戶籍所在地之漁戶及漁戶人口數為準,以區為單位。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漁戶:不論漁業經營者(僅投資漁業而未負實際經營責任者除外)或被僱從事漁業者(限被僱直接從事漁撈或養殖工作者),凡其漁 業收入達該戶總收入二分之一以上者為漁戶,以戶籍登記者為準,漁戶中有兼營二種以上之漁業者,應以其收入最高之一種為準。
(二)漁戶人口數:凡漁戶內之人口均視為漁戶人口數,如遠洋漁戶內之人口,均列入遠洋漁戶人口計算。因就學或服役等關係,暫時遷出之人口,仍視為漁戶內人口; 惟戶內如有共同居住,但未負共同生活義務之寄籍人口,則應予剔除。
*統計單位:戶 數:戶;人口數:人。
*統計分類:
按區別分漁戶數與漁戶人口數均分遠洋、近海、沿岸、海面養殖、內陸漁撈、內陸養殖等六類加以統計。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份,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各區公所或區漁會依據戶籍資料蒐集統計送由本市農業局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