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領有漁業執照或漁業證在沿岸、河川、湖沼或水庫從事漁撈之無動力舢舨,均為統計對象,但不包括母船搭載之舢舨及魚塭或淺海養殖專用之舢舨。
*統計標準時間:
以以每年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舢舨:指漁船艙面沒有遮蓋之漁船,包括裝船外機之舢舨。
(二)木殼:以木質為材料建造者。
(三)塑鋼殼:以玻璃纖維(FRP)為材料建造者。
(四) 雜魚延繩釣、定置網、地曳網、火誘網、刺網、其他網、一支釣、延繩釣、其他釣、定置漁業作業、養殖漁業作業、雜漁業、公務用及其他等各種漁業之定義與漁業生產量及現有動力漁船數量統計所列各種漁業之定義相同,其他係指不屬於前述各項之採捕作業方式。
*統計單位:艘、噸
*統計分類:
漁業種類分為雜魚延繩釣、定置網、地曳網、火誘網、刺網、其他網、一支釣、延繩釣、其他釣、定置漁業作業、養殖漁業作業、雜漁業、公務用及其他等項,分別統計無動力舢舨艘數及噸數。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份,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市區漁會依據該區轄內無動力舢舨登記資料填記表格,經本市漁業主管單位登錄漁業署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後彙編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