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領有漁業執照或漁業證在沿岸、河川、湖沼或水庫從事漁撈之漁筏,均為統計對象。但不包括母船搭載之漁筏及魚塭或淺海養殖專用之漁筏
*統計項目定義:
(一)漁筏:係指竹筏與塑膠管筏包括裝船外機之漁筏。
(二)竹材:以竹材建製之漁筏。
(三)塑管:以塑膠管建製之漁筏。
(四)巾著網、雜魚延繩釣、定置網、地曳網、火誘網、刺網、其他網、一支釣、延繩釣、其他釣、養殖漁業作業、公務用及其他等各種漁業之定義與漁業生產量及現有動力漁船數量統計所列各種漁業之定義相同,其他係指不屬於前述各項之採捕作業方式。
*統計單位:艘
*統計分類:
分動力漁筏及無動力漁筏兩種,漁業種類分為巾著網、雜魚延繩釣、定置網、地曳網、火誘網、刺網、其他網、一支釣、延繩釣、其他釣、養殖漁業作業、公務用及其他等項,分別統計漁筏艘數。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份,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市區漁會依據該區轄內漁筏登記資料填記表格,經本市政府漁業主管單位登錄漁業署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後彙編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