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市境內各漁港所有漁船筏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一)漁船筏數及泊地面積以每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
(二)全年漁產量以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全年生產數字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全年漁產量:係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全年在該漁港卸魚數量及其價值(應包括沿岸漁業在該漁港卸魚量值)。
(二)年底本港籍漁船筏數:係指12月31日之靜態數字,以本港為基地從事作業之本港籍漁船筏數,(包括作業中尚未返港之漁船數)按漁船噸級別填其艘數。
(三)全年中最多時之漁船筏數:係指全年中在各該漁港作業之漁船筏最多時之艘數。
(四)泊地面積:指被防波堤、碼頭、護岸等設施所圍繞,具有平穩之水面及充份之水深,可供船隻操船、繫泊及裝卸貨物之水域面積。
*統計單位:公噸、千元、艘、平方公尺
*統計分類:
(一)全年漁產量。
(二)漁船筏數依噸級別分別列計。
(三)全年中最多時之漁船筏數。
(四)泊地面積。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份,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根據區漁會及漁船船員管理資訊系統登記資料彙總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