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在新北市內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酪農業者、公私畜牧場、種畜場、學校及試驗場所飼養之乳母牛,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飼養戶數及經產牛頭數以當年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產乳量及價值以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1) 年底飼養戶數:指當年年底飼養供產乳母牛之戶數。
(2) 年底經產牛頭數:指當年年底之泌乳牛、乾乳牛總頭數。
(3) 價值:依業者銷售價(基本乳價加補貼價)分別乘以冬期乳、夏期乳之產量計算之。
價值:依業者銷售價(基本乳價加補貼價)分別乘以冬期乳、夏期乳之產量計算之。
*統計單位:戶數─戶;頭數─頭;產乳量─公斤;價值─新臺幣元
*統計分類:
按行政區別及年底飼養戶數、年底經產牛頭數、全年產乳
量及價值等交叉統計。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份,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業單位依各區公所填報之資料編製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