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市境內投資於漁業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魚塭設施之固定投資:包括購置土地費用、僱工築堤費用,新建專供看守池塘之房寮及庫用工具,如抽水機、竹筏等在內,但屬於舊魚塭之整修,堤防工具之修理等費用則不計在內。
(二)漁港及岸上設施:包括新開闢漁港或現有漁港之擴建與新建,岸上設施投資包括購地及機器設備以及其建造工程費用等在內,但若係原有物之例行整修者不計在內。
(三)船內設備改裝:指舊船加裝或換新引擎及船內各種儀器設備、科學設備及冷藏設備。
(四)漁船作業設施:指漁具倉庫等之漁船相關作業設施。
(五)漁民福利設施:指漁民休憩中心等之漁民福利設施。
(六)漁產運銷設施:指製冰冷藏庫、魚市場、拍賣埸、交易站。
(七)陸上運輸工具:指漁業生產、運輸及管理所需且已購入使用之各種陸上運輸工具。
(八) 無形固定資產:指電腦軟體購置,預期將使用2年以上的系統、應用軟體及資料庫,包括外購及自行開發之軟體。
(九)政府貸款:指政府出資貸款之金額。
(十)行庫漁會信用部貸款:指行庫合作社或漁會信用部所質借之款項。
*統計單位:無
*統計分類:
(一)魚塭設施:分1.淡水魚塭2.鹹水魚塭3.淺海養殖4.公共設施改良5.生產設備改良及其他。
(二)漁港及岸上設施:分1.漁港及船澳及曳船道修理2.漁船作業設施3.其他公共設施。
(三)漁船建造及改良:分1.遠洋漁船新建2.近海漁船新建3.船體改造4.船內設備改裝5.舢舨6.漁筏7.其他。
(四)漁具增置:調查新增購可供使用年限二年以上之漁具。
(五)沿近海及養殖生產週轉資金。
(六)人力資源投資:分1.技術人員訓練2.技術改良及推廣3.其他。
(七)水產資源保育措施:分1.人工魚礁設置2.人工孵化放流3.其他。
(八)漁產運銷設施:分1.漁民福利設施2.漁產運銷設施3.其他。
(九)陸上運輸工具:分1.漁塭或漁港生產用2.魚市場運輸用3.其他。
(十)投資數額及資金來源:分1.漁業署直接委辦或補助之金額2.漁業署外其他中央機關投資金額3.高雄市政府投資金額4.市政府投資金額5.政府貸款6.行庫漁會信用部貸款7.民間業者自籌8.其他。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份,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市農業局根據既有資料外,並派員向各區漁會及行庫,各漁業公司調查蒐集資料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