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加入臺北市公車聯營管理中心之市區汽車客運業者,由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核定之營運路線,其營運狀況為統計範圍。
*統計標準時間:
靜態資料以每月底之事實為準。動態資料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核定路線數:經核准營運之路線數。
(二)營業里程:月底經登記核准營業之公車路線總長度,以公里為單位。
(三)核定營業車輛數:經登記核准營業之車輛數。
(四)延日配車輛數:經登記核准營業之車輛數。
(五)行駛延日車數:每日實際行駛公車車輛量之總和。
(六)行駛班次:每日實際發車趟數。
(七)行駛段次:所有班次客車行駛段次之總和。
(八)行駛里程:所有班次客車行駛里程之總和。
(九)載客人數:實際載送旅客總人次。
(十)延人公里:每旅客運程之總和。
(十一)載客收入:載送旅客之收入。
(十二)耗油情形:消耗柴油之公升數。
(十三)每公里營收:載客收入/行駛里程。
*統計單位:路線數、公里、車輛數、班次、段次、人次、公升數、新台幣等。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依核定路線數、營業里程、核定營業車輛數、延日配車輛數、行駛延日車數、行駛班次、行駛段次、行駛里程、載客人數、延人公里、載客收入、耗油情形及每公里營收分類。
(二)橫項目依公司別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運輸管理科於次月月底前將資料編報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