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鑑定案件數: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行車事故案件數。
(二)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不含機器腳踏車)。
(三)死亡人數:以處理之警察機關或囑託之司法機關文書所載事項為準。
(四)受傷人數:以處理之警察機關或囑託之司法機關文書所載事項為準。
(五)車損輛數:以處理之警察機關或囑託之司法機關文書所載事項為準;視各案件車損情形分別計算。
(六)肇事原因:以主要肇因為準,1案1肇因。
*統計單位:件、輛、人、車次。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依鑑定案件數、肇事相關人車及損傷情形分類。
(二)橫項目依申請單位及肇事原因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每月鑑定之行車事故資料,由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於次月15日前將資料編報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