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依社會救助法中有關第4章急難救助,因生活突然發生困難或身體遭受嚴重傷病及其他意外變故給與緊急救助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死亡無力殮葬者:係指社會救助法第21條第1款,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係指社會救助法第21條第2款,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且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係指社會救助法第21條第3款,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者:係指社會救助法第21條第4款,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遭遇重大變故者:係指社會救助法第21條第5款,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
*統計單位:人次、元。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依「急難救助類別」分。
(二)橫項目依「救助人次」及「救助金額」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每月終了後3個工作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發布日後5個工作日(如遇春節或較長連假,將酌予調整)。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公所社會課所報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