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經新北市政府核定低收入戶以工代賑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登記人數:指親自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臨時工作登記者,每戶以1人為限。
(二)社會局核配人數:社會局每年應辦理臨時工需求調查,依需求調查及區公所評估結果,配合年度預算核定各需用單位臨時工人數及分配各行政區每月工作日數。
(三)符合人數:指受理登記人中符合以工代賑資格規定之人數。
(四)實發工作人數:區公所按到工清冊核驗臨時工之工作紀錄卡所計算之實際工作人數。
(五)實發工作天數:區公所按到工清冊核驗臨時工之工作紀錄卡所計算之實際工作天數。
(六)實發代賑金額:區公所按到工清冊核驗臨時工之工作紀錄卡,實際發放之工資金額。
*統計單位:人、人次、天、新臺幣元。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登記人數、社會局核配人次、符合人數、實際工作人數、工作天數與代賑金額分。
2.橫項目按月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8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輔導市民以工代賑臨時工作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