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4條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列級有案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一次安家費:常備兵役及一般替代役(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家屬生活貧困經核列扶助等級有案者,放徵集服役達1個月以上者(軍事訓練達2個月),發給一次安家費;83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徵集服役達2個月者發給一次安家費。
(二)三節生活扶助金:常備兵役及一般替代役(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家屬生活貧困經核列扶助等級有案者,放徵集服役達1個月以上1者,按其役期長短發給三節(春節、端午及中秋)生活扶助金。
*統計單位:戶、口、新臺幣元。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按發給戶數、發給口數、金額分。
2.橫項目按月份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8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坪林區公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根據本公所所報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