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涉嫌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或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七章罰則,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本年移送人數:係指當年全年移送人數。
(二)本年起訴人數、不起訴處分人數及審判結果確定人數:係指全年檢察機關偵辦完成,以及法院審判完成之人數,其中均包含以前年度移送,而於當年偵辦或審判完成者在內。
(三)年底偵查中人數:係指歷年移送人數至當年底尚在偵查中之人數。
(四)年底尚未宣判人數:係指歷年起訴人數至當年底尚未宣判之人數。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1.按移送人數、起訴人數、不起訴處分人數及偵查中人數分。
2.起訴人數(含歷年起訴尚未宣判者)按審判結果確定者之審判結果及尚未宣判者分。
3.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所規定之妨害兵役原因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三芝區公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完成並經會核程序及區長簽核後,應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公所民政災防課所報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均採電腦作業且有查核機制,資料品質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