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公共工程、建築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所產出之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等處理之場所,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土資場:即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為公共工程、建築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所產出之剩餘土石方、磚瓦、混凝土塊等處理之場所。
(二)最大處理容量(或年處理量):係指該土資場當年可處理之最大容量。
(三)完成件數:係指該土資場當年度完成之案件數量。
(四)完成處理量:係指該土資場當年度剩餘土石方完成處理數量。
*統計單位:處、公頃、萬立方公尺、件、立方公尺。
*統計分類:
按現有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之處數、面積、容量及剩餘容量統計。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同步發送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以新北市現有土石方資源堆置場調查面積、容積與剩餘容量加總相互勾稽,再與內政部營建署交叉查核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