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內由本處主辦新建之隧道或廢棄原有隧道而重新建築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完工工程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 工程費:係指發包工程款(含工程施工期間之追加、減費用),包括施工費、材料費、委辦費、工程管理費、工程準備金等。
(二) 長度:隧道起迄點間之距離。
(三) 寬度:隧道淨橫斷面之水平距離。
(四) 面積:隧道長度與隧道寬度之乘積。
(五) 主隧道:工程中隧道起點至隧道終點之結構體。
(六) 引道:銜接主隧道兩端之道路。
(七) 開工日期: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其所選之施工日為開工日期。
(八) 完工日期: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其核發之日期為完工日期。
*統計單位:千元、公尺、平方公尺。
*統計分類:
縱行以各項工程現況(工程費、長、寬、面積、主隧道、引道……)為分類標準;橫列以工程名稱為分類標準。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處業務單位根據公務登記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將每年隧道完工工程個別計算結構、數量、預算年度、工程費,並計算主隧道與引道的面積,加總相互勾稽以確保資料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