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當月申報開工備查件數。
*統計項目定義:
(一)公共集會類(A類):供集會、觀賞、社交、等候運輸工具,且無法防火區劃之場所。
(二)商業類(B類):供商業交易、陳列展售、娛樂、餐飲、消費之場所。
(三)工業、倉儲類(C類):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物品之場所。
(四)休閒、文教類(D類):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學之場所。
(五)宗教、殯葬類(E類):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所。
(六)衛生、福利、更生類(F類):供身體行動能力受到健康、年紀或其他因素影響,需特別照顧之使用場所。
(七)辦公、服務類(G類):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或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八)住宿類(H類):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又可分為宿舍安養、住宅及農舍。
1.宿舍安養(H1類):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2.住宅(不含農舍)(H2類):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3.農舍(H2類):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並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
(九)危險物品類(I類):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十)其他:供其他用途,「農業設施」係指雞舍、豬舍、温室及資材室等用途之場所。
(十一)件數:係指當月申報開工件數。
(十二)戶數:係指當月申報開工戶數。
(十三)總樓地板面積:係指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
(十四)法定工程造價概算:依各建築機關訂定之建築物造價計算之。
*統計單位:件;平方公尺;戶;千元
*統計分類: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分為公共集會類(A類)、商業類(B類)、工業、倉儲類(C類)、休閒、文教類(D類)、宗教、殯葬類(E類)、衛生、福利、更生類(F類)、辦公、服務類(G類)、住宿類(H類)、危險物品類(I類)9類及「其他」等欄。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同步發送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施工科依據全國建管系統轉入當月核備之建築執照開工申報書資料(不含遺失補發之執照案件)至內政部營建署統計資料庫所輸出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每月用途別件數、總樓地板面積、法定工程造價概算總計項目與構造別相對欄位相同,再與內政部營建署交叉查核確保資料合理性。